【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至9月1日,被告人袁某生从网上购得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后在“昌顺发卡”平台进行出售,共计出售手机号码5017个、获利9494.4元。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袁某生从网上购得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后在QQ上进行出售,共计出售手机号码约3000余个,获利约7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生出售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共计8000余个,获利1.6万余元。
被告人袁某生于2020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生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袁某生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袁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微法简评】
通过本案例可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处刑事处罚。因此,微法在此告诫广大读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可取,切勿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