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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海口龙华区得柱网络科技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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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海口龙华区得柱网络科技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XWUJ6J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20号宝岛花园12栋2单元1011室

法定代表人:韩中前

    根据海口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来函告知,该局在侦办某诈骗案中发现韩中前名下的海南通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此案。经公安部门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为虚假注册登记信息,请求我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中前进行相关处置。据此,我局通过查阅当事人电子档案、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海口局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韩中前名下的海口龙华区得柱网络科技工作室依法启动核查。

    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实地核查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实地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并不存在。因此,该公司登记注册地系虚假地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来函,证明韩中前利用其登记的市场主体实施诈骗。

2.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实地核查报告,证明该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不存在,其登记注册地系虚假地址。

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实地调查结果,证明该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不存在,其登记注册地系虚假地址。

本局于2021年10月27日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市监罚告〔2021〕120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有关规定,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

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韩中前本人利用其登记的市场主体实施诈骗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经济财产损失,属于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有关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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